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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059248號古家銓(原名:古貞秀)之執行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4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1司執甲字第59248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古家銓(原名:古貞秀)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59248號債權人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古家銓(原名:古貞秀)間清償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節本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執行處甲股書記官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4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1司執甲字第59248號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債務人古家銓(原名:古貞秀)對第三人國聯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之每月薪資債權全額三分之一(惟扣薪後債務人實領金額,不足新台幣23579元,應以前開扣押金額用於補充差額發還債務人),應依本命令,自即日起,在附表債權範圍內,按債權比例移轉於各債權人。
- 發布日期:113-03-14
- 更新日期:113-03-1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