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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88493號盧昱縈(原名:盧靜修)之執行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4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火字第188493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盧昱縈(原名:盧靜修)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88493號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盧昱縈(原名:盧靜修)間清償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節本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執行處火股書記官范國豪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執行命令
主旨:終止如說明二保險契約,債務人盧昱縈(原名:盧靜修)所得領取之解約金及已扣押之紅利新臺幣1,520元,應向本院支付轉給債權人。
函 稿 代 碼:1.3.1 公示送達公告(中文版)(強30-1準用民訴149Ⅰ及150)
股 別:火股
- 發布日期:113-03-14
- 更新日期:113-03-1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