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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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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小字第003572號許宗仁(原名:許仁忠)之更正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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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4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甲112年度北小字第3572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許宗仁(原名:許仁忠)之更正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小字第3572號原告千源食品企業有限公司與被告許宗仁(原名:許仁忠)間給付貨款事件,應送達之更正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陳黎諭



更正裁定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小字第3572號
原      告  千源食品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惠卿
訴訟代理人  洪晉德
被      告  許宗仁(原名:許仁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3日所為之小額民事判決,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小額民事判決原本、正本理由要領欄關於「金園排骨」之記載,應更正為「今園排骨」。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 發布日期:113-03-14
  • 更新日期:113-03-1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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