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0041號陳又睿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4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愛113年度訴字第4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又睿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41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陳又睿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判決節本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4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徐子傑
住
訴訟代理人 陳有延 住
被 告 陳又睿 籍設
現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 年
2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玖萬參仟壹佰陸拾壹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陸佰貳拾元,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拾陸萬肆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鈺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心怡
附表(時間:民國/ 幣別:新臺幣)
書 記 官 李心怡
股 別:愛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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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3-03-14
- 更新日期:113-03-1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