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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76192號愛克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李昕達(原名:李宏基)之扣押命令及執行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4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未字第176192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債務人愛克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李昕達(原名:李宏基)之扣押命令及執行命令各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76192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愛克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消費借貸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執行處未股書記官
函 稿 代 碼:1.3.1 公示送達公告(中文版)(強30-1準用民訴149Ⅰ及150)
股 別:未股
- 發布日期:113-03-14
- 更新日期:113-03-1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