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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94532號陸德輝之通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4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辰字第194532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陸德輝之通知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94532號債權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陸德輝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三、節錄:
㈠通知(主旨):檢送第三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13年3月11日台新總個資字第1130005757號函影本1件,請於文到5日內陳述是否同意第三人閱覽卷宗,請查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執行處辰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3-14
- 更新日期:113-03-1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