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12246號羅志騰即羅哲林之裁定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3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喜112年度北簡字第12246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羅志騰即羅哲林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2246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羅志騰即羅哲林間給付簽帳卡消
費款事件,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
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
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徐宏華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1224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送達代收人 洪瑞廷
被 告 羅志騰即羅哲林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
月21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第一項關於「其中新臺幣32,285元」之記載,應更正
為「其中新臺幣132,285元」。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徐宏華
- 發布日期:113-03-13
- 更新日期:113-03-1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