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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小字第000136號陳盛造之視為撤回起訴通知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3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玉113年度北小字第136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盛造之視為撤回起訴通知函。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小字第136號原告鄭筠臻與被告陳盛造間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之視為撤回起訴通知函,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馬正道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函
機關地址:100006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6巷1號
傳 真:(02)2389-4772
承 辦 人:玉股 書記官
電 話:(02)2314-3050轉7062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3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玉113年北小字第136號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本庭113年度北小字第136號原告鄭筠臻與被告陳盛造間損害賠償事件,依法視為撤回起訴,請查照。
說明:本件曾定於民國113年2月6日上午10時55分及113年3月13日下午3時35分在本庭開言詞辯論庭,兩造當事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均未到庭,依民事訴訟法第191條第2項規定視為原告撤回起訴。
正本:鄭筠臻、陳盛造
副本:
函 稿 代 碼:I4020-1A 兩造兩次未到庭視為撤回
股 別:玉股
法 官 葉藍鸚
- 發布日期:113-03-13
- 更新日期:113-03-1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