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再易字第000001號達再審被告VERA WANG(即王玥)、再審被告NELSON KA WAH TSE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3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瑞113年度勞再易字第1號
主旨:公示送達再審被告VERA WANG(即王玥)、再審被告NELSON KA WAH TSE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勞再易字第1號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再審被告VERA WANG(即王玥)、再審被告NELSON KA WAH TSE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再易字第1號
再審原告 吳宜峰
再審被告 台灣思科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CISCO SYSTEMS TAIWAN LTD .)
法定代理人 石倫文(英文名:EVAN B. SLOVES)
再審被告 思科系統(中國)研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世煒
再審被告 NELSON KA WAH TSE
VERA WANG(即王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12年12月13日本院111年度勞簡上字第13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書 記 官 林昀潔
股 別:瑞股
- 發布日期:113-03-13
- 更新日期:113-03-1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