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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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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繼訴字第000085號伍克昌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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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2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家坤112年度家繼訴字第85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伍克昌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家繼訴字第85號分割遺產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伍克昌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四、裁判節本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家繼訴字第85號
原 告 伍克靜
伍其平
兼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伍克欣
被 告 伍克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於民國113年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繼承人伍張琦所遺如附表所示之遺產,應分割如附表分割方法欄所示。
訴訟費用由兩造每人各負擔四分之一。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妤瑄

股       別:坤股
書記官  張妤瑄

  • 發布日期:113-03-13
  • 更新日期:113-03-1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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