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助字第003318號賴櫻美之執行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3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3司執助辛字第3318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賴櫻美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執助字第3318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賴櫻美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辛股書記官
附件:(節本)
執行命令
主旨:禁止債務人賴櫻美在說明二範圍內收取對第三人‧‧‧之存款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
- 發布日期:113-03-13
- 更新日期:113-03-1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