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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簡字第001912號何泓劭(原名:何錦水)之訴狀繕本及開庭通知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3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己113年度北簡字第1912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何泓劭(原名:何錦水)之訴狀繕本
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3年度北簡字第1912號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與被告何泓劭(原名:何錦水)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
,應送達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
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8日下午2時12分
在本庭第3法庭(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6巷1號)開言詞
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陳怡如
股 別:己股
- 發布日期:113-03-13
- 更新日期:113-03-1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