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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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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09764號張杰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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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3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惠112年度北簡字第9764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張杰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9764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與被告王仁傑、張杰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
          件,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
          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沈玟君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9764號
上 訴人 即
被   告 王仁傑  
      張杰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簽帳卡消費
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二十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王仁傑之上訴利益即
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萬參仟肆佰伍拾肆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伍元;上訴人張杰之上訴利
益即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萬陸仟肆佰零捌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沈玟君

  • 發布日期:113-03-13
  • 更新日期:113-03-1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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