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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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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13996號林志祥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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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3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己112年度北簡字第13996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林志祥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3996號原告吉德交通有限公司
          與被告林志祥間返還牌照等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
          ,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
          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陳怡如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13996號
原   告 吉德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元  
訴訟代理人 謝明珠  
被   告 林志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等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5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車牌號碼TDU-七二一七號之營業小客車牌照貳面與行車
執照壹枚返還予原告。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玖仟伍佰陸拾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重
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 發布日期:113-03-13
  • 更新日期:113-03-1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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