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13996號林志祥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3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己112年度北簡字第13996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林志祥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3996號原告吉德交通有限公司
與被告林志祥間返還牌照等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
,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
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陳怡如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13996號
原 告 吉德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元
訴訟代理人 謝明珠
被 告 林志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等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5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車牌號碼TDU-七二一七號之營業小客車牌照貳面與行車
執照壹枚返還予原告。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玖仟伍佰陸拾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重
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 發布日期:113-03-13
- 更新日期:113-03-1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