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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簡字第002300號林賢之開庭通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3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惠113年度北簡字第2300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林賢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
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3年度北簡字第2300號原告延吉交通有限公司與被
告林賢間返還牌照事件,應送達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
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
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17日上午10時25
分在本庭第4法庭(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6巷1號)開言
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沈玟君
股 別:惠股
- 發布日期:113-03-13
- 更新日期:113-03-1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