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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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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店簡字第001479號楊博文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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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3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芳112年度店簡字第1479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楊博文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店簡字第1479號原告陳宣瑋與被告楊博文、陳順吉即安浰汽車行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一段248號)。 
二、裁判節本如下:
原   告 陳宣瑋
被   告 楊博文
陳順吉即安浰汽車行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游紹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於民國113年1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0萬6582元,及被告楊博文自民國112年4月24日起,被告陳順吉即安浰汽車行自民國112年4月12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百分之50,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0萬6582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李陸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肇嘉 
書記官  張肇嘉
 

  • 發布日期:113-03-13
  • 更新日期:113-03-1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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