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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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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簡字第000941號黃鼎傑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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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3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己113年度北簡字第941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黃鼎傑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簡字第941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黃鼎傑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之
          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
          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陳怡如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13年度北簡字第941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送達代收人 高鈺雯  
訴訟代理人 陳盈盈  
被   告 黃鼎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玖萬伍仟參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
一十二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八一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
收取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貳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並於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重
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2,210元
合        計                2,210元   

  • 發布日期:113-03-13
  • 更新日期:113-03-1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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