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簡字第001063號郭桓銜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3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己113年度北簡字第1063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郭桓銜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簡字第1063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郭桓銜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
,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
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陳怡如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13年度北簡字第1063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送達代收人 吳俊鴻
訴訟代理人 廖士驊
被 告 郭桓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
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柒萬貳仟陸佰貳拾元,及其中新臺幣
壹拾陸萬陸仟捌佰陸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十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七五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新臺幣捌萬
柒仟玖佰陸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玖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並於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重
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2,980元
合 計 2,980元
- 發布日期:113-03-13
- 更新日期:113-03-1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