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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1252號韋閎宇之裁定正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3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知113年度訴字第125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韋閎宇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1252號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韋閎宇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劉則顯
股別:知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252號
原 告 徐盈溱
訴訟代理人 劉彥良律師
被 告 韋閎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方祥鴻
法 官 黃鈺純
法 官 陳冠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則顯
- 發布日期:113-03-13
- 更新日期:113-03-1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