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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4275號劉貴櫻之判決正本一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3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和112年度訴字第4275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劉貴櫻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4275號返還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劉貴櫻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判決節本如附件所示。
書 記 官 張韶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4275號
原 告 李淑綺
訴訟代理人 陳威智律師
被 告 吳倩儀
劉貴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伍萬元,及其中新臺幣參拾伍萬元自民國一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起,其餘壹拾萬元自民國一一二年十月十三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四分之三,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肆拾伍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之訴及假執行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謝宜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韶恬
- 發布日期:113-03-13
- 更新日期:113-03-1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