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店簡字第001731號楊凱捷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3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騰112年度店簡字第1731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楊凱捷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店簡字第1731號原告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與被告楊凱捷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一段248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12年度店簡字第1731號
原 告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法定代理人 蕭翠玲
訴訟代理人 曾立志
被 告 楊凱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捌拾萬陸仟零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捌仟玖佰壹拾玖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陳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凃寰宇
書記官 凃寰宇
- 發布日期:113-03-13
- 更新日期:113-03-1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