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店簡字第001600號林世寶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3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騰112年度店簡字第1600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林世寶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店簡字第1600號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林世寶間清償借款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一段248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店簡字第1600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送達代收人 梁永林
訴訟代理人 蘇芷萱
被 告 林世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零貳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點二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柒仟參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七點七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壹佰玖拾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陳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凃寰宇
書記官 凃寰宇
- 發布日期:113-03-13
- 更新日期:113-03-1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