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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消更一字第000001號被告邱素貞瑜伽天地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陳玉芬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一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3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正112年度消更一字第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邱素貞瑜伽天地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陳玉芬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消更一字第1號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職權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第23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林家鋐
股 別:正股
- 發布日期:113-03-13
- 更新日期:113-03-1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