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 易字第000220號賴茂彬、盧寧贇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3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新111易字第220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賴茂彬、盧寧贇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及臺北市信義區公所、新北市淡水區公所牌示處。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1年度易字第220號賴茂彬等侵占等案件,應受送達人賴茂彬、盧寧贇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嘉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節本)111年度易字第22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茂彬
選任辯護人 徐銘鴻律師
葉妍廷律師
被 告 盧寧贇
上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續字第2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筱寧
法 官 黃柏家
法 官 張谷瑛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劉嘉琪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 發布日期:113-03-13
- 更新日期:113-03-1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