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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004832號張文聖之執行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3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3司執壬字第4832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張文聖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4832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張文聖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三、節本:
禁止債務人張文聖在說明二範圍內收取對第三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提存所(112年度存字第773號)之提存物及其利息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壬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3-13
- 更新日期:113-03-1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