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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002071號黃大成之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3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非捷113年度司促字第2071號
主旨:公示送達聲請人黃大成之支付命令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4、5項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司促字第2071號聲請人黃大成與相對人殷
武義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支付命令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得隨
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節本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07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黃大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殷武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
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書 記 官 陳立俐
- 發布日期:113-03-13
- 更新日期:113-03-1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