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002071號黃大成之支付命令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3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非捷113年度司促字第2071號

主旨:公示送達聲請人黃大成之支付命令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4、5項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司促字第2071號聲請人黃大成與相對人殷
    武義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支付命令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得隨
    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節本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07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黃大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殷武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
  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書 記 官 陳立俐


 

  • 發布日期:113-03-13
  • 更新日期:113-03-1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