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單禁沒字第000087號JOSHUA DAESUNG TOBKIN之裁定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明113單禁沒字第87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JOSHUA DAESUNG TOBKIN裁定1件公示送達,並
          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單禁沒字第87號JOSHUA DAESUNG TOBKIN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應受送達人JOSHUA DAESU
      NG TOBKIN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無從送達,業經裁
      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陳韶穎
股   別:明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節本)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8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JOSHUA DAESUNG TOBKIN (美國籍)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13年度執聲字第29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
沒收。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虹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韶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 發布日期:113-03-13
  • 更新日期:113-03-1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