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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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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98609號羅芹娣(即羅清娣之繼承人)之執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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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3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丑字第198609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羅芹娣(即羅清娣之繼承人)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98609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羅芹娣(即羅清娣之繼承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三、節本:禁止債務人羅芹娣(即羅清娣之繼承人)在說明二範圍內收取被繼承人羅清娣對第三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勞工退休金組之勞工退休金專戶之退休金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丑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3-13
  • 更新日期:113-03-1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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