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14087號蘇庭妤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3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惠112年度北簡字第14087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蘇庭妤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4087號原告張勝睿與被告蘇庭
妤間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
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
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沈玟君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14087號
原 告 張勝睿
被 告 蘇庭妤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2年度審簡字第1531號刑事案件
),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112年度
審附民字第1912號),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於民國113年2
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三
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佰萬元預供擔保,得免為
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
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沈玟君
- 發布日期:113-03-13
- 更新日期:113-03-1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