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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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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親聲字第000262號田牡丹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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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2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家孝112年度家親聲字第262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田牡丹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家親聲字第262號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田牡丹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節本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親聲字第262號
聲 請 人 陳宣淮  住新北市三重區溪尾街227巷1弄4號2樓
      陳怡婷  住同上
相 對 人 田牡丹  原住臺北市中正區忠孝西路1段45號11
樓(現住居所不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對相對人之扶養義務均應予免除。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秋莉

書記官 許秋莉

  • 發布日期:113-03-12
  • 更新日期:113-03-1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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