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簡字第000864號彭詩晴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2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玉113年度北簡字第864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彭詩晴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簡字第864號原告胡月春與被告彭詩晴間返還租賃房屋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馬正道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北簡字第864號
原 告 胡月春
訴訟代理人 李元裕
被 告 彭詩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臺北市大理街三十四號三樓之四房屋全部騰空遷讓返還原告。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壹仟陸佰玖拾貳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佰零捌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11,692元
合 計 11,692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 發布日期:113-03-12
- 更新日期:113-03-1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