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簡字第000660號鄭國益之判決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2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玉113年度北簡字第660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鄭國益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簡字第660號原告陳明清與被告鄭國益間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馬正道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北簡字第660號
原   告 陳明清
被   告 鄭國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12年度審附民字第217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參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佰參拾伍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 發布日期:113-03-12
  • 更新日期:113-03-1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