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13271號桂秋敏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13271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彭裕文
張恆誌
葉雲仁
被 告 桂秋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參仟參佰參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柒仟參佰陸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柒佰柒拾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陸萬參仟參佰參拾參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重
慶南路1 段126 巷1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1,770元
合 計 1,770元
- 發布日期:113-03-12
- 更新日期:113-03-1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