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簡字第000830號唐先三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2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玉113年度北簡字第830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唐先三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簡字第830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唐先三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馬正道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北簡字第830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朱逸君
葉雲仁
王柏茹
被 告 唐先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貳萬壹仟壹佰陸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參拾玖萬陸仟柒佰捌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點二八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陸佰參拾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肆拾貳萬壹仟壹佰陸拾參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4,630元
合 計 4,63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 發布日期:113-03-12
- 更新日期:113-03-1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