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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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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003532號香港商新朗興業有限公司(NEW CHARM CORPORATION LIMITED)等二人法定代理人沈靜宜(Shum Ching Yee Jennifer)之民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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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2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非敏113年度司票字第3532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香港商新朗興業有限公司(NEW CHARM CORPORATION LIMITED)等二人法定代理人沈靜宜(Shum Ching Yee Jennifer)之本票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項第3款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司票字第3532號聲請人RIANT CAPITAL LIMITED(英屬維京群島商子樂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與相對人香港商新朗興業有限公司(NEW CHARM CORPORATION LIMITED)、香港商新朗興業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NEW CHARMCORPORATION LIMITED TAIWAN BRANCH)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節本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532號
聲 請 人 RIANT CAPITAL LIMITED(英屬維京群島商子樂投
      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蘊兒  
非訟代理人 沈元楷律師
相 對 人 香港商新朗興業有限公司(NEW CHARM CORPORATIO
      N LIMITED)
      香港商新朗興業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NEW CHARM 
      CORPORATION LIMITED TAIWAN BRANCH)
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沈靜宜(Shum Ching Yee Jennifer)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十五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美金貳仟伍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書 記 官 林文賢

  • 發布日期:113-03-12
  • 更新日期:113-03-1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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