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北簡字第002504號黄育智之裁定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2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木110年度北簡字第2504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黄育智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0年度北簡字第2504號原告富邦資產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與被告黄育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應
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
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蔡凱如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2504號
原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文興
送達代收人 黃威
被 告 黄育智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13日
所為之民事簡易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關於「黃育智」之記載,應更正為「黄育智」。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重
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 發布日期:113-03-12
- 更新日期:113-03-1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