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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022045號戴嘉鴻之民事裁定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2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非敏112年度司票字第22045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戴嘉鴻之本票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項第3款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司票字第22045號聲請人財團法人海外信用保證基金與相對人戴嘉鴻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節本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22045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海外信用保證基金
法定代理人 林寶惜
相 對 人 戴嘉鴻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七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壹佰伍拾捌萬捌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書 記 官 林文賢
- 發布日期:113-03-12
- 更新日期:113-03-1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