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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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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助字第020522號劉楷文之執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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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2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助甲字第20522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劉楷文之執行命令2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助字第20522號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劉楷文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節本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甲股書記官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23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112司執助甲字第20522號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除說明四情形外,禁止債務人劉楷文於附表債權金額範圍內,收取如說明三扣押金額部分之薪資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富利餐飲股份有限公司新生外送分公司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5日
發文字號:北院北院英112司執助甲字第20522號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債務人劉楷文對第三人富利餐飲股份有限公司新生外送分公司之每月薪資債權全額三分之一(惟扣薪後債務人實領金額,不足新台幣23579元,應以前開扣押金額用於補充差額發還債務人),應依本命令,自即日起,在附表債權範圍內移轉於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依臺北市政府公布之113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之1.2倍為新台幣23579元,本院前發扣押命令所載新台幣22816元應併予變更。
 

  • 發布日期:113-03-12
  • 更新日期:113-03-1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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