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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簡字第002171號吳哲民之開庭通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2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壬113年度北簡字第2171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吳哲民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
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3年度北簡字第2171號原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與被告吳哲民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應送達
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被
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18日下午2時52
分在本庭第4法庭(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6巷1號)開言
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陳怡安
擬 判
股 別:壬股
函 稿 代 碼:G1201-13 言詞辯論公告(文采)
- 發布日期:113-03-12
- 更新日期:113-03-1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