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簡字第000866號劉素錦、許宏閣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2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丁113年度北簡字第866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劉素錦、許宏閣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簡字第866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劉素錦、許宏閣間清償借款事件,
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
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林玗倩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北簡字第866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張書瑋
黃浚祥
被 告 劉素錦
許宏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肆萬貳仟參佰伍拾玖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二點五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二十八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陸佰伍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給付原告自
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重慶南路
1 段126 巷1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2,650元
合 計 2,650元
- 發布日期:113-03-12
- 更新日期:113-03-1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