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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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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簡字第000866號劉素錦、許宏閣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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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2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丁113年度北簡字第866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劉素錦、許宏閣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簡字第866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劉素錦、許宏閣間清償借款事件,
          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
          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林玗倩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北簡字第866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張書瑋  
      黃浚祥 
被   告 劉素錦 
      許宏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肆萬貳仟參佰伍拾玖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二點五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二十八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陸佰伍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給付原告自
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重慶南路
1 段126 巷1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2,650元
合    計          2,650元

  • 發布日期:113-03-12
  • 更新日期:113-03-1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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