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0059號應仲庭(原名:應大龍)之台新商業銀行113年3月8日函一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2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質113年度訴字第5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應仲庭(原名:應大龍)之台新商業銀行11
3年3月8日函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59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
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台新商業銀行113年3月8日函一件,現由本書記
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薛德芬
函 稿 代 碼:E012-2 公示送達公告
股 別:質股
- 發布日期:113-03-12
- 更新日期:113-03-1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