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000363號賴逸松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8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秋113簡字第363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賴逸松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簡字第363號賴逸松等傷害等案件,應受送達人賴逸松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劉珈妤
股別 秋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節本)
113年度簡字第36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逸松 年籍詳卷
黃宏昇 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3653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賴逸松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偽造署押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偽造之署押及數量」欄所示之署押均沒收。
黃宏昇犯傷害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趙書郁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劉珈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 發布日期:113-03-12
- 更新日期:113-03-1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