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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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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63628號楊逢暎之執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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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2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庚字第163628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楊逢暎之執行命令2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63628號債權人阿里實業有限公司與債務人楊逢暎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庚股書記官

附表:(節本)
主旨:終止如說明二保險契約,並准許債權人阿里實業有限公司在新臺幣7,054元範圍內,向第三人○○○公司收取解約金。
主旨:本院112年10月17日北院忠112司執庚字第163628號執行命令,應予撤銷。

股       別:庚股

  • 發布日期:113-03-12
  • 更新日期:113-03-1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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