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簡字第000580號張丹瑜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2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喜113年度北簡字第580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張丹瑜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簡字第580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張丹瑜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
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
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徐宏華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北簡字第580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7號1樓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張秀珍 住臺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2段333號8樓
被 告 張丹瑜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
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5,409元,及其中新臺幣108,784元自民
國113年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新臺幣1,220元由被告負擔,並給付原告自裁判確定之
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115,409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220元
合 計 1,220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重慶南路
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徐宏華
- 發布日期:113-03-12
- 更新日期:113-03-1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