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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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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09877號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藝術教育學會兼法定代理人渡邊文仙之開庭通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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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2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昌112年度北簡字第9877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之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藝術教育學會兼
      法定代理人渡邊文仙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2年度北簡字第9877號原告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
      司與被告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藝術教育學會、渡邊文仙間給
      付租金事件,應送達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16日下午3時10
      分在本庭第1法庭(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6巷1號)開言
      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蘇炫綺

  • 發布日期:113-03-12
  • 更新日期:113-03-1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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