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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512號陳韋志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2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理113年度訴字第51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韋志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512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陳韋志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黃湘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512號
113年3月5日辯論終結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送達代收人 徐子傑
被 告 陳韋志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19,80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7,05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第1項於原告以新臺幣21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619,808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黃湘茹
附表:
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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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金額
(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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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息本金
(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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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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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息期間
(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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週年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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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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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8,8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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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4,4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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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12年8月22日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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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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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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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96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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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3,98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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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12年8月22日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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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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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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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9,80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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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 別:理股
- 發布日期:113-03-12
- 更新日期:113-03-1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