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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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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撤緩字第000187號陳偉珩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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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博112撤緩字第187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陳偉珩裁定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本院網站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 年度撤緩字第187 號陳偉珩聲請撤銷緩刑案件,應受送達人陳偉珩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三、裁定節本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撤緩字第18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偉珩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1年度審交簡字第154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2年度執聲字第22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偉珩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蕭淳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韻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附表:

告訴人 給付金額及方式
許今俊

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參佰陸拾萬元整,自一一一年六月起按月於每月二十日前各給付參萬元,至全部給付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履行,尚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上開金額匯入聲請人指定之元大銀行敦化分行帳號0000000000號,戶名劉品蓁帳戶。

書記官  陳韻宇
 

  • 發布日期:113-03-12
  • 更新日期:113-03-1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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