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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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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58973號李憲武之113年3月12日執行命令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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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2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戊字第158973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李憲武之113年3月12日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58973號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李憲武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戊股書記官施盈如
附件:(節本)
執行命令
主旨:請終止債務人李憲武如附件所示保險契約,並准許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在如說明三所示之本件債權金額之範圍內,向第三人‧‧‧收取解約金。

 

  • 發布日期:113-03-12
  • 更新日期:113-03-1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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