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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助字第017305號楊明堂之執行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2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助吉字第17305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楊明堂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4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助字第17305號債權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楊明堂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附件:
①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執行命令
主旨:禁止債務人楊明堂在說明一所示範圍內收取對第三人OO公司依保險契約已得請領之保險給付、已得領取之解約金及現存在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請查照。
說明:略。
②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執行命令
主旨:請終止如說明二保單號碼:OOO號之保險契約,債務人楊明堂所得領取之解約金,應向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轉給債權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本院112年10月20日北院忠112司執助吉字第17305號扣押其餘保單部分,均應予撤銷。
說明: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吉股書記官黃怜瑄
- 發布日期:113-03-12
- 更新日期:113-03-1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