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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消債核字第006504號何溢茗之裁定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2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司火112年度司消債核字第6504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即債務人何溢茗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司消債核字第6504號消債之前置協商認可
事件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即債務人
何溢茗得隨時來院領取。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節本
112年度司消債核字第650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曹雯琪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慶言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趙芳雪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黃湍珊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何溢茗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協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如附件所示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於民國112年11月29日協商成立之
債務清償方案,予以認可。
書 記 官 鍾雯芳
股 別:司火股
- 發布日期:113-03-12
- 更新日期:113-03-1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